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釋義............................................................................................................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9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fā)售......................................................................................12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33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40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5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4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4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59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60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6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7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1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84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85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8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87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88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規(guī)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
(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
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
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guī)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
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
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jiān)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注冊。
中國證監(jiān)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市場前
景和收益等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
險。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
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guī)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
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準。
六、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于滬深市場股票的基
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xiàn)較
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托憑證發(fā)行機制相關的風險。
七、本基金主要投資于目標ETF、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票(含存托
憑證),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面臨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指數編制機構停
止服務、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潛在風險,具體風險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八、為對沖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
能面臨流動性風險、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等。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投資于本基金的資金來源合法,不利用本基金開展
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承諾不屬于聯(lián)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或中國
政府發(fā)布的或要求執(zhí)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制裁清單內的個人
或組織;承諾不屬于中國政府發(fā)布的反制清單內的個人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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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
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xié)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建信上證智選
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托管協(xié)議》及對該托管
協(xié)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指《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
9、法律法規(guī):指中國現(xiàn)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guī)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jiān)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jiān)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guī)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jiān)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指中國證監(jiān)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jiān)會2021年1月22日頒布、同年2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機
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中國證監(jiān)會:指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xù)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事業(yè)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
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
機構投資者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鸸芾砣擞?
權對銷售對象的范圍予以進一步限定或調整,具體銷售對象見招募說明書及基金
管理人屆時發(fā)布的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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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4、基金銷售業(yè)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fā)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yè)務
25、銷售機構: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yè)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xié)議,辦理基金銷售業(yè)務的機構
26、登記業(yè)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yè)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yè)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fā)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yè)務的機構?;鸬牡怯洐C構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責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yè)務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yè)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jiān)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jiān)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xiàn)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fā)售之日起至發(fā)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3、存續(xù)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guī)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yè)務申請的
開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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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yè)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yè)務規(guī)則》: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業(yè)務規(guī)則》,
是規(guī)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yè)務規(guī)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guī)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xiàn)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
告規(guī)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7、元:指人民幣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投
資目標ETF份額所得收益、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xiàn)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
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jié)約
49、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目標ETF基金份額、各類有價證券、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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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2、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4、規(guī)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guī)定的互聯(lián)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jiān)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5、標的指數:指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并發(fā)布的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
指數及其未來可能發(fā)生的變更
56、聯(lián)接基金:指本基金,即將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于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
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目標ETF),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
現(xiàn),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
57、目標ETF: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
58、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xiàn)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xié)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fā)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fā)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9、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0、基金份額類別:指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用收取方式等不同
將本基金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各基金份額類別分別設置代碼,并分別計算
和公告基金份額凈值
61、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人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不從本類
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的基金份額類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別
62、C類基金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而不收取認購/
申購費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的基金份額類別
63、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事件
65、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
戶稱為側袋賬戶
66、特定資產:包括:(1)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2)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3)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7、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專門用于
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工具
68、信用保護買方:亦稱信用保護購買方,指接受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9、信用保護賣方:亦稱信用保護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70、名義本金:亦稱交易名義本金,指一筆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風險保
護的金額,各項支付和結算以此金額為計算基準
71、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指基金以一定的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yè)務平
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證券金融公司到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
應權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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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ETF聯(lián)接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通過主要投資于目標ETF,緊密跟蹤標的指數即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指
數的表現(xiàn),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六、基金份額發(fā)售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fā)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具體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
規(guī)定執(zhí)行。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
七、基金存續(xù)期限
不定期
八、標的指數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指數。
九、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用收取方式等不同,將基金份額分
為不同的類別。在投資人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
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的,稱為A類基金份額;
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而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贖回時根據持有
期限收取贖回費用的,稱為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A類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公式為:計算日某類別基
金份額凈值=該計算日該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該計算日發(fā)售在外的該
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投資人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以及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
在招募說明書中公告。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且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可以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調整現(xiàn)有基金份額類別
的費率、停止現(xiàn)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guī)則進行調整
等,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調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法
律法規(guī)要求召開持有人大會的除外。
十、本基金與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
在投資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與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聯(lián)系:
1.兩只基金跟蹤同一個標的指數即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指數。
2.兩只基金的投資目標均為緊密跟蹤標的指數即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
指數的表現(xiàn),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3.兩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4.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是本基金
的主要投資對象。
區(qū)別:
1.基金的投資管理方式不同: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通過直接買賣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等,直接跟蹤復制
標的指數的表現(xiàn);而本基金則是通過買賣目標ETF基金(包括在目標ETF的一
級市場進行股票籃子組合的申購與贖回,也包括在目標ETF的二級市場以現(xiàn)金
直接買賣ETF份額),間接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xiàn)。
2.基金的申購贖回不同: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證券投資基金采用股票籃子組合的方式進行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而本基金的
申購和贖回均采用現(xiàn)金方式。
3.基金是否掛牌交易不同: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而本基金則不上市交易。
4.價格揭示機制不同: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有實時市場交易價格和每日基金份額凈值;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
份額凈值。
5.投資人申購贖回基金的程序不同: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
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指定場內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或場外銷售機構辦理
基金的申購與贖回;而本基金則通過場外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十一、本基金與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業(yè)績表現(xiàn)的差異
本基金的業(yè)績表現(xiàn)與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的業(yè)績表現(xiàn)可能會出現(xiàn)差異,差異產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投資對象和投資范圍的不同,會導致兩只基金的業(yè)績有差異。
2.投資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數化投資過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會導致
跟蹤指數的水平、技術手段、買入賣出的時機選擇等的不同,會導致兩只基金的
業(yè)績有差異。
3.基金規(guī)模、投資成本、各種費用與稅收的不同,會導致兩只基金的業(yè)績
有差異。由于兩只基金的投資對象和投資范圍不同,投資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規(guī)
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資成本、各種費用及稅收可能不同于建信上證
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4.現(xiàn)金比例及現(xiàn)金管理方式的不同,會導致兩只基金的業(yè)績有差異。本基
金須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后,對現(xiàn)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
值的5%,而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僅規(guī)
定在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xiàn)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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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fā)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fā)售時間、發(fā)售方式、發(fā)售對象
1、發(fā)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fā)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fā)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fā)售
公告。
2、發(fā)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fā)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
額發(fā)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fā)布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3、發(fā)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基金管理人有權對發(fā)售對象的范圍予以進一步限定或調整,具體發(fā)售對象見
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fā)布的相關公告。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鹫J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
購費。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份額類型為投資者
認購時選擇的相應類別)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
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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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認購申請的確認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
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guī)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申請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5、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的募集規(guī)模上限進行限制,具體限制和處理方
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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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fā)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guī)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fā)售,并
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xù)并取得
中國證監(jiān)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
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xù)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guī)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xù)20個工作日出現(xiàn)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xù)60個工作日出現(xiàn)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證監(jiān)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xù)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時,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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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其他相關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網站中列明?;鸸芾砣丝筛鶕闆r
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鹜顿Y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
理基金銷售業(yè)務的營業(yè)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guī)、中
國證監(jiān)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xiàn)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yè)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yè)務辦
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guī)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yè)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guī)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
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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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guī)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yè)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yōu)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鸸芾砣?
必須在新規(guī)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guī)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yè)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guī)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不成
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
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
支付贖回款項。遇目標ETF的投資市場休市、目標ETF暫停交易或贖回、目標
ETF延遲支付贖回對價或延遲交收、交易所或登記機構的交易結算規(guī)則發(fā)生較大
變化、本基金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tǒng)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
統(tǒng)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yè)務處理流程,則
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至該因素消除的最近一個工作日。在發(fā)生巨額贖回或
本基金合同載明的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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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立或無效,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于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因投資人怠于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時
間進行調整,并必須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guī)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贖
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guī)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guī)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
體規(guī)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guī)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guī)定請
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規(guī)定本基金的總規(guī)模上限、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guī)
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規(guī)定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guī)定請
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鹕曩彽却胧袑嵄Wo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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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guī)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guī)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等數量限制?;鸸芾砣吮仨氃谡{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
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為A類、C類基金份額,各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代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凈值。本基金各類基
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
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
明書。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
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
示。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
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
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
擔,不列入基金財產。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
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設定,具體
見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xù)
費。其中,對持續(x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全額
計入基金財產。
6、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
書或相關公告中列示?;鸸芾砣丝梢栽诨鸷贤s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
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
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
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jiān)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手
續(xù)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并另行公告。
8、當本基金發(fā)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鸸乐档墓叫?。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guī)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
監(jiān)管部門、自律規(guī)則的規(guī)定。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fā)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fā)生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xiàn)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guī)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yè)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fā)生其他損害現(xiàn)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guī)模上限、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單一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上限的情形;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xiàn)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8、所投資的目標ETF暫停估值,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
值;
9、所投資的目標ETF暫停申購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金銷售系統(tǒng)、基金登記系統(tǒng)或基金會計系統(tǒng)無法正常運行;
11、基金投資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或更新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反洗錢等盡職調
查等事項所需的基金投資者信息;
12、基金投資者存在洗錢風險較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認為需要采取強化措
施以管理和降低洗錢風險時;
1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fā)生上述(第4、6、11、12項除外)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全部或部分被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
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yè)務的辦
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fā)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fā)生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xù)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fā)生巨額贖回;
5、所投資的目標ETF暫停估值,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
值;
6、所投資的目標ETF暫停贖回、延緩支付贖回對價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
7、發(fā)生繼續(xù)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xiàn)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xiàn)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fā)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
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xiàn)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關條款處理?;鸱蓊~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
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yè)務的辦理
并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fā)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xiàn)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zhí)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xiàn)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
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xù)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
處理,無優(yōu)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
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
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若本基金發(fā)生巨額贖回且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對于該基金份額
持有人當日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那部分贖回申請進行延期辦
理,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其余贖回申請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前段“(1)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
申請一并辦理。但是,如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
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4)暫停贖回:連續(xù)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fā)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guī)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fā)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并依據《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fā)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在規(guī)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fā)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規(guī)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
3、如果發(fā)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
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guī)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工作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也可
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fā)
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決定開辦本基金
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yè)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
費,相關規(guī)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zhí)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其它非交易過戶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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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情
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zhí)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guī)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guī)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guī)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guī)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guī)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鸱蓊~的凍結手續(xù)、
凍結方式按照基金登記機構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
生的權益按照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基金登記機構業(yè)務規(guī)定來處
理。
十六、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鸸芾砣藬M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yè)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yè)務規(guī)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yè)務。
十七、其他業(yè)務
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條件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yè)務規(guī)則,受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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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質押等業(yè)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xù)費用。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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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法定代表人:生柳榮
設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jiān)會、中國證監(jiān)會證監(jiān)基金字
[2005]15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2億元
存續(xù)期限:持續(xù)經營
聯(lián)系電話:010-66228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和其他監(jiān)管部門,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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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jiān)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yè)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guī)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及轉融
通證券出借業(yè)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構
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和定期定額投資等業(yè)務規(guī)則;
(17)根據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較高洗錢風險情
形,采取強化措施(包括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相關賬戶及交易加強監(jiān)測、管控等
措施),管理和降低風險;
(1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和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
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方式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
個人信息及反洗錢信息,并為基金托管人依法開展的反洗錢工作提供充分的協(xié)
助;
(19)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fā)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yè)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yè)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jiān)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jiān)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guī)定,按有關規(guī)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
定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yè)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因監(jiān)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向審計、法律等外部
專業(yè)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guī)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guī)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yè)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guī)定時間發(fā)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xiàn)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jiān)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qū)新閘路669號19樓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時間:1999年8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jiān)會證監(jiān)機構字[1999]77號
組織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注冊資本:人民幣17,629,708,696元整
存續(xù)期間:持續(xù)經營
基金托管業(yè)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jiān)會證監(jiān)許可[2014]511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
其他費用;
(3)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fā)現(xiàn)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guī)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等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è)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yè)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jiān)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xié)議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guī)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協(xié)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業(yè)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另有規(guī)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監(jiān)管機構、司法
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yè)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
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協(xié)議的規(guī)定進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zhí)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協(xié)議規(guī)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
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guī)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guī)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協(xié)議的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
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xiàn)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
金投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鸱蓊~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
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guī)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所規(guī)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按照反洗錢法律法規(guī)要求,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提供身份基
本信息及相關證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就反洗錢事項進行盡
職調查;
(10)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xiàn)或需
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guī)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重大變化;
(5)經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業(yè)務或服務;
(6)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基金登記機構等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yè)務的規(guī)則;
(7)基金管理人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停止現(xiàn)
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或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guī)則進行調整;
(8)由于目標ETF交易方式重大變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資策略難以實現(xiàn)、目
標ETF終止上市或目標ETF基金合同終止而變更為直接投資該標的指數的指數
基金;
(9)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guī)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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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鹜泄?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guī)定媒介公
告?;鸱蓊~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lián)系人姓名及聯(lián)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xù);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lián)
系方式和聯(lián)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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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的,不影響表決
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xiàn)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xiàn)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xiàn)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F(xiàn)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guī)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
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xù)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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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會議通知規(guī)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guī)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
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xiàn)場方式或者以現(xiàn)場方式與
非現(xiàn)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xiàn)場開會和通
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規(guī)及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fā)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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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議事程序
(1)現(xiàn)場開會
在現(xiàn)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guī)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jiān)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lián)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jiān)督下由召集人統(tǒng)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jiān)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guī)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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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會議通知中規(guī)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guī)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guī)則的前提下,具體規(guī)則以召集人發(fā)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現(xiàn)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jiān)督員共同擔任監(jiān)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jiān)票
人?;鸸芾砣嘶蚧鹜泄苋瞬怀鱿髸?,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jiān)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jiān)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jiān)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jiān)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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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jiān)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guī)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規(guī)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
規(guī)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并公告后,
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
程序”部分約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額持有
人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
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
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xiàn)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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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xiàn)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一、鑒于本基金是目標ETF的聯(lián)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
憑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額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并參與表決,其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目標ETF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本基金持有目標ETF份額的總數乘以該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額占本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數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本基金的名義代表本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
人以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標ETF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目標
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須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本基金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召集目標ETF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
議召開或召集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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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yè)務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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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yè)務的移交手續(xù),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審計
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yè)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yè)務的移交手續(xù),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審計
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guī)定媒介上聯(lián)合公告。
三、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yè)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yè)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
合同的規(guī)定繼續(xù)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繼續(xù)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guī)
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規(guī)則的部分,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規(guī)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
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
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訂立托
管協(xié)議。
訂立托管協(xié)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
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jiān)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
義務及職責,確?;鹭敭a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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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業(yè)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yè)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yè)務,具體內容
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yè)務的確認、清算
和結算、代理發(fā)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yè)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yè)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yè)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
理協(xié)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
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fā)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
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人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yè)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依照有
關規(guī)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yè)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yè)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yè)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
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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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
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guī)定為投資人辦理非交易過戶業(yè)務、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jiān)督;
7、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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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通過主要投資于目標ETF,緊密跟蹤標的指數即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指
數的表現(xiàn),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目標ETF、標的指數即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指數成份
股和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為更好地實現(xiàn)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也可投
資于國內依法發(fā)行上市的非標的指數成份股(含主板、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業(yè)板及其他經
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含國債、地方政府債、
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金融債、企業(yè)債、公司債、公開發(fā)行的次級
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公司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yè)存單、銀行存
款(包括協(xié)議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
股指期貨、股票期權、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的相關規(guī)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參與融資業(yè)務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
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
產凈值的90%,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
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
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對現(xiàn)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xiàn)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
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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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通過投資于目標ETF,實現(xiàn)對指數的緊密跟蹤。在正常市場情況
下,本基金力爭與業(yè)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5%,
年化跟蹤誤差不超過4%。如因指數編制規(guī)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誤差超過
上述范圍,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1、資產配置策略
為實現(xiàn)投資目標,本基金將以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90%的資產投資于目標
ETF。其余資產也可投資于國內依法發(fā)行上市的非標的指數成份股(含主板、科
創(chuàng)板、創(chuàng)業(yè)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
含國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金融債、企業(yè)債、公
司債、公開發(fā)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公司債券、
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
購、同業(yè)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xié)議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
市場工具、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
監(jiān)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的相關規(guī)定)。其目的
是為了使本基金在保障日常申購贖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
2、基金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目標ETF的方式如下:
1)申購和贖回:目標ETF開放申購贖回后,按照目標ETF法律文件約定的
方式申贖目標ETF。
2)二級市場方式:目標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級市場進行目標ETF份額的
交易。
當目標ETF申購、贖回或交易模式進行了變更或調整,本基金也將作相應
的變更或調整,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在投資運作過程中,本基金將在綜合考慮合規(guī)、風險、效率、成本等因素的
基礎上,靈活選用上述方式進行目標ETF的交易。
3、成份股、備選成份股投資策略
本基金對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的投資目的是為準備構建股票組合以申購目標
ETF。因此對可投資于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的資金頭寸,主要采取完全復制策略,
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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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但在因特殊情況(如流動性不足等)
導致無法獲得足夠數量的股票時,基金管理人將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進行適當
的替代。
4、存托憑證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資策略執(zhí)行。
5、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將以優(yōu)化流動性管理、分散投資風險為主要目標,同時根據
需要進行積極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將主要采取以下管理策略:
(1)久期調整策略
根據對市場利率水平的預期,在預期利率下降時,提高組合久期,以獲得債
券價格上升帶來的收益;在預期利率上升時,降低組合久期,以規(guī)避債券價格下
跌的風險。
(2)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
在久期確定的基礎上,根據對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化的預測,采用子彈型策略、
啞鈴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券間進行配置,以從長、中、短
期債券的相對價格變化中獲利。
(3)債券類屬配置策略
根據國債、金融債、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可轉債等不同類屬債券之間的相
對投資價值分析,增持價值被相對低估的類屬債券,減持價值被相對高估的類屬
債券,借以取得較高收益。其中,隨著債券市場的發(fā)展,基金將加強對公司債、
可轉債等新品種的投資,主要通過信用風險、內含選擇權的價值分析和管理,獲
取適當的超額收益。
(4)個券精選策略
個券精選策略指基于對信用質量、期限和流動性等因素的考察,重點關注具
有以下特征的債券:較高到期收益率、較高當期收入、預期信用質量將改善、期
權價值被低估,或者屬于創(chuàng)新品種而價值尚未被市場充分發(fā)現(xiàn)。通過深入研究,
發(fā)掘這些具有較高當期收益率或者較高升值潛力的債券,可為投資者創(chuàng)造超額投
資回報。本基金在評估信用債券的同時也考慮對公司財務狀況或經營業(yè)績有重大
影響的ESG因素(包括環(huán)境、社會和治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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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將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和把
握市場交易機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控制風險的情況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
管理,選擇風險調整后收益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期穩(wěn)定收益。
7、可轉債及可交換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于可轉債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以及其他含權債
券等,該類債券賦予債券投資者某種期權,比普通債券投資更加靈活。本基金將
綜合研究此類含權債券的債券價值和權益價值,債券價值方面綜合考慮票面利
率、久期、信用資質、發(fā)行主體財務狀況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權益價值方面仔細
開展對含權債券所對應個股的價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未來盈利預
期,此外還需結合對含權條款的研究綜合判斷內含期權的價值。本基金力爭在市
場低估該類債券價值時買入并持有,以期在未來獲取超額收益。
8、股指期貨交易策略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將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流動性及風險收益特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
的股指期貨合約進行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
9、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進行股票期權投資前將建立股票期權投資決策小組,負責股票
期權投資管理的相關事項。本基金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
的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本基金將結合投資目標、比例限制、風險收益特征以及法
律法規(guī)的相關限定和要求,確定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投資時機和投資比例。
10、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時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在法律
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和比例內、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融資和轉融
通證券出借業(yè)務。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時,本基金將從基金持有的融券標的
股票中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票作為轉融通出借交易對象,力爭為本基金
份額持有人增厚投資收益。
11、國債期貨交易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前將建立國債期貨投資決策小組,負責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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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管理的相關事項。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結合對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對國
債期貨和現(xiàn)貨基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波動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標進
行跟蹤監(jiān)控。
12、信用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按照風險管理原則,以風險對沖為目的,對所投資
的資產組合進行風險管理。本基金將根據所持標的債券等固定收益品種的投資策
略,審慎開展信用衍生品投資,合理確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資金額、期限等。
同時,本基金將加強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對手方、創(chuàng)設機構的風險管
理,合理分散交易對手方、創(chuàng)設機構的集中度,對交易對手方、創(chuàng)設機構的財務
狀況、償付能力及杠桿水平等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與嚴格的準入管理。
未來,隨著投資工具的發(fā)展和豐富,本基金可在不改變投資目標及風險收益
特征的前提下,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中更新。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
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xiàn)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xiàn)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fā)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但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fā)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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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guī)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guī)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鸪钟匈Y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fā)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fā)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fā)行股票公司本次發(fā)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yè)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
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
押式回購)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
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
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
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3)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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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5)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個月
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資產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歸為流動性
受限資產;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5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16)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2)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
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xiàn)金或交易所規(guī)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xiàn)金等
價物;
3)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
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7)本基金投資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資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
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9)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方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圍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zhí)行;
(21)本基金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本基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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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
資的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100%;投資
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fā)行人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
個月內進行調整;
(22)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1)、(2)、(9)、(15)、(17)、(19)、(21)項規(guī)定
的情形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fā)行人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標的指數
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目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
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fā)行人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
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持有的目標ETF的
比例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不符合第(15)項規(guī)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yè)務。法律法規(guī)
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jiān)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后的規(guī)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guī)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除目標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
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guī)定為準。
五、業(yè)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指數。
本基金的業(yè)績比較基準: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指數收益率×95%+銀行
活期存款稅后利率×5%。
選擇該業(yè)績比較基準,是基于以下因素:
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指數由中國建設銀行參與編制,從科創(chuàng)板各行業(yè)上
市公司中,選取100只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較強、估值較低且盈利質量較好的上市公司
證券作為指數樣本,反映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主題上市公司證券的整體表現(xiàn)。根據本基金
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選用上述業(yè)績比較基準能夠客觀、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
風險收益特征。
未來若出現(xiàn)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
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fā)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
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
表決未通過的,本基金合同終止,但下文“十、目標ETF發(fā)生相關變更情形時的
處理”另有約定的除外。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fā)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
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yōu)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若標的指數發(fā)生名稱變更且變更對基金投資無實質性影響,則基金管理人可
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基金名稱、標的指數名稱和業(yè)績比較基準,報中國
證監(jiān)會備案并及時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ETF聯(lián)接基金,通過投資于目標ETF跟蹤標的指數表現(xiàn),具有與
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證券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同時,本基金為被動式投資的股票指數基金,跟蹤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
指數,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
七、關聯(lián)交易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fā)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lián)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yōu)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zhí)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guī)予以披露。重大關聯(lián)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lián)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的,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guī)定執(zhí)
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lián)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九、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yè)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xiàn)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
十、目標ETF發(fā)生相關變更情形時的處理
除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
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指數
編制機構退出等原因外,目標ETF出現(xiàn)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由投資于目標ETF的聯(lián)接基金變更為直接投資標的指數的指數基金,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若屆時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該指數作為標的指數的
指數基金,則本基金將本著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履行適當的程序后選取
其他合適的指數作為標的指數。相應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將刪除關于目標ETF
的表述部分,或將變更標的指數,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標ETF交易方式發(fā)生重大變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資策略難以實現(xiàn);
2、目標ETF終止上市;
3、目標ETF基金合同終止;
4、目標ETF與其他基金進行合并;
5、目標ETF的基金管理人發(fā)生變更(但變更后的本基金與目標ETF的基金
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標ETF變更標的指數,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程序后相應變更標的指數
且繼續(xù)投資于該目標ETF。但目標ETF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變更目標
ETF標的指數事項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出席目標ETF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并進行表決,目標ETF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變更標的指數事項
的,本基金可不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應變更標的指數并仍為該目標ETF
的聯(lián)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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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本基金擁有的目標ETF基金份額、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
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資產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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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目標ETF基金份額、股票(含存托憑證)、債券、股指期貨
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信用衍生品、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本
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yè)會
計準則》、監(jiān)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guī)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fā)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yōu)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fā)行人發(fā)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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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使?jié)撛诠乐嫡{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持有的目標ETF基金份額以其當日基金份額凈值估值,當日無基
金份額凈值的,以最近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
2、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目標ETF除外),以其估值
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經濟環(huán)境未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fā)行機構未發(fā)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發(fā)生了重大變化或
證券發(fā)行機構發(fā)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xiàn)行市價
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qū)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fā)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fā)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fā)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fā)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fā)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fā)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jiān)
管機構或行業(yè)協(xié)會有關規(guī)定確定公允價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具體估值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另行協(xié)商約定。
5、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選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
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
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
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充分考慮發(fā)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
影響?;厥鄣怯浧诮刂谷眨ê斎眨┖笪葱惺够厥蹤嗟陌凑臻L待償期所對應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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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進行估值。
6、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fā)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7、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8、同一債券或股票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或股票所處
的市場分別估值。
9、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
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未發(fā)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10、本基金持有的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國債期貨合約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未發(fā)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法律法規(guī)今后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11、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xié)議或合同利率逐日計
提利息。
12、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
值價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企業(yè)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
13、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zhí)行。
14、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有關規(guī)定進行估值。
15、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將按法律法規(guī)或參照行業(yè)協(xié)
會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估值。
1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上述資產或負債公
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
值的價格估值。
17、當發(fā)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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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監(jiān)管部門有強制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guī)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fā)現(xiàn)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xié)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
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
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鸸芾砣丝梢栽O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
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guī)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guī)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后,將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fā)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
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鹳Y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以內(含第四位)發(fā)生估
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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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tǒng)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fā)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xié)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fā)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xié)調,并且
有協(xié)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fā)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fā)現(xiàn)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fā)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fā)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xié)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xié)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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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xiàn)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處理。如果行
業(yè)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xié)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yè)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所投資的目標ETF暫停估值、暫停公告基金份額凈值時;
4、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中國證監(jiān)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
進行復核?;鸸芾砣藨诿總€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fā)送給基金托管人?;鹜泄苋藢糁涤嬎憬Y果復核確認后發(fā)
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guī)定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期貨交易所、指數編制單位或登記結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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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等機構發(fā)送的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fā)現(xiàn)錯誤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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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信用衍生品等交易、結算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基金投資目標ETF的相關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基金財產中投資于目標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費。本基金的管理費
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目標ETF基金份額部分的基金資產凈值后的
余額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MAX(E×0.50%÷當年天數,0)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標ETF基金份額部分的基
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
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基金財產中投資于目標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費。本基金的托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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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目標ETF基金份額部分的基金資產凈值后的
余額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MAX(E×0.10%÷當年天數,0)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標ETF基金份額部分的基
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30%。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
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劃出,經登記機構分別支付給各個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
定節(jié)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guī)及相應協(xié)議
規(guī)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fā)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
基金財產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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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xiàn)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執(zhí)
行?;鹭敭a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guī)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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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xiàn)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xiàn)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fā)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xiàn)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選擇現(xiàn)金紅利或將現(xiàn)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基金
份額持有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xiàn)金分紅;A類和C類基金
份額持有人可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
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基金收益分配的有關業(yè)務規(guī)則進行調整,此項
調整應于調整實施日前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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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fā)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fā)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xù)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xiàn)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xù)費
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xiàn)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
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yè)務規(guī)則》執(zhí)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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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zhí)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guī)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托管協(xié)議約定的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
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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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相關法律法規(guī)關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guī)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fā)點,按照
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
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guī)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guī)定的互聯(lián)網網站(以下簡稱“規(guī)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
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yè)績進行預測;
3、違規(guī)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jiān)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fā)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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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xié)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guī)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人重大
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
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鸷贤Ш螅鹫心颊f明
書的信息發(fā)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
書并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fā)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鸾K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xié)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jiān)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痘鸷贤飞Ш?,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fā)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guī)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yè)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fā)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鸾K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jiān)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fā)售的三日
前,將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xié)議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yè)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xié)議
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fā)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并在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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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guī)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guī)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
少每周在規(guī)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其規(guī)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yè)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guī)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銷售機構
網點或營業(yè)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
年度報告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并
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xiàn)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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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fā)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和規(guī)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fā)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fā)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yè)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yè)務、基金托管業(yè)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yè)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yè)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fā)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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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lián)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fā)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fā)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xù)發(fā)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fā)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本基金推出新業(yè)務或服務;
23、本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5、變更目標ETF;
26、本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7、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xù)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xiàn)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按照《信
息披露辦法》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鹭敭a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
(十一)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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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十二)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
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
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十三)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四)基金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yè)務
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管理情況,并就報告期內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
借業(yè)務發(fā)生的重大關聯(lián)交易事項做詳細說明。
(十五)基金投資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
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
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六)投資目標ETF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招募說明書(更新)及定期報告等文件中應當設立專門章節(jié)披露所
持目標ETF以下情況,并揭示相關風險:
1、投資策略、持倉情況、損益情況、凈值披露時間等;
2、交易及持有目標ETF產生的費用,包括申購費、贖回費、管理費、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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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等,招募說明書(更新)中應當列明計算方法并舉例說明;
3、持有的目標ETF發(fā)生的重大影響事件,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
并、終止基金合同以及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
4、本基金投資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關聯(lián)方所管理基金的情況。
(十七)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fā)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
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fā)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
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
(十九)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詳細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資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持倉情況等,
并充分揭示投資信用衍生品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
標及策略。
(二十)基金投資于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zhí)行。
(二十一)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
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guī)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guī)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guī)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yè)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fā)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guī)規(guī)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蜓舆t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xiàn)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發(fā)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中國證監(jiān)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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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zhí)行,并自
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現(xiàn)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
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
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xiàn)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jiān)會的監(jiān)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證券相關業(yè)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人員組
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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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變現(xiàn)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xiàn)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tǒng)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xiàn);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xiàn)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fā)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yōu)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
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并公告?;鹭敭a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
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guī)定
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
低期限。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
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
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
直接損失。但是發(fā)生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規(guī)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guī)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損失
等。
二、在發(fā)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xù)履行的應當繼續(xù)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
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
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
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yè)務出現(xiàn)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
未能發(fā)現(xiàn)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
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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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
經友好協(xié)商、調解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
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按普通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
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
規(guī)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xù)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
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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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權代表簽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jiān)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并經
中國證監(jiān)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jiān)管機構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yè)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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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協(xié)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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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
金投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鸱蓊~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
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guī)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所規(guī)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按照反洗錢法律法規(guī)要求,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提供身份基
本信息及相關證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就反洗錢事項進行盡職
調查;
(10)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和其他監(jiān)管部門,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jiān)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yè)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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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guī)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及轉融
通證券出借業(yè)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構
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和定期定額投資等業(yè)務規(guī)則;
(17)根據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較高洗錢風險情
形,采取強化措施(包括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相關賬戶及交易加強監(jiān)測、管控等
措施),管理和降低風險;
(1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和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
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方式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
個人信息及反洗錢信息,并為基金托管人依法開展的反洗錢工作提供充分的協(xié)
助;
(19)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fā)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yè)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yè)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jiān)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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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jiān)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guī)定,按有關規(guī)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
定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yè)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因監(jiān)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向審計、法律等外部
專業(yè)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guī)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guī)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yè)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guī)定時間發(fā)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xiàn)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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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jiān)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
其他費用;
(3)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fā)現(xiàn)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guī)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等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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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è)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yè)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jiān)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鹭敭a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xié)議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guī)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協(xié)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業(yè)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另有規(guī)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監(jiān)管機構、司法
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yè)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
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協(xié)議的規(guī)定進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zhí)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協(xié)議規(guī)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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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guī)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guī)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協(xié)議的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
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xiàn)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xiàn)或需
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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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guī)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重大變化;
(5)經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業(yè)務或服務;
(6)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基金登記機構等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yè)務的規(guī)則;
(7)基金管理人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停止現(xiàn)
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或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guī)則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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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由于目標ETF交易方式重大變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資策略難以實現(xiàn)、目
標ETF終止上市或目標ETF基金合同終止而變更為直接投資該標的指數的指數
基金;
(9)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guī)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鹜泄?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鸱蓊~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guī)定媒介公
告?;鸱蓊~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lián)系人姓名及聯(lián)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xù);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lián)
系方式和聯(lián)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的,不影響表決
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xiàn)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xiàn)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xiàn)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F(xiàn)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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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guī)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
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xù)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guī)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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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guī)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
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xiàn)場方式或者以現(xiàn)場方式與
非現(xiàn)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xiàn)場開會和通
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規(guī)及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fā)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xiàn)場開會
在現(xiàn)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guī)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jiān)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鸸芾砣撕突鹜泄苋司懿怀鱿蛑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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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lián)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jiān)督下由召集人統(tǒng)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jiān)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guī)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guī)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guī)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guī)則的前提下,具體規(guī)則以召集人發(fā)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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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xiàn)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jiān)督員共同擔任監(jiān)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jiān)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jiān)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jiān)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jiān)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jiān)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jiān)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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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guī)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規(guī)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
管規(guī)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并公告
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
程序”部分約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額持有
人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
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
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xiàn)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xiàn)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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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一)鑒于本基金是目標ETF的聯(lián)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
以憑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額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并參與表決,其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目標ETF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本基金持有目標ETF份額的總數乘以該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額占本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數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本基金的名義代表本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
人以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標ETF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目標
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須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本基金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召集目標ETF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
議召開或召集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xiàn)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xiàn)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fā)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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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xiàn)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選擇現(xiàn)金紅利或將現(xiàn)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基金
份額持有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xiàn)金分紅;A類和C類基金
份額持有人可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
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基金收益分配的有關業(yè)務規(guī)則進行調整,此項
調整應于調整實施日前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fā)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fā)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xù)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xiàn)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xù)費用
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xiàn)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
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yè)務規(guī)則》執(zhí)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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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信用衍生品等交易、結算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基金投資目標ETF的相關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基金財產中投資于目標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費。本基金的管理費
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目標ETF基金份額部分的基金資產凈值后的
余額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MAX(E×0.50%÷當年天數,0)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標ETF基金份額部分的基
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
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基金財產中投資于目標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費。本基金的托管費
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所持有目標ETF基金份額部分的基金資產凈值后的
余額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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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AX(E×0.10%÷當年天數,0)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標ETF基金份額部分的基
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30%。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
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劃出,經登記機構分別支付給各個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
定節(jié)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guī)及相應協(xié)
議規(guī)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fā)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
基金財產中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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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xiàn)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執(zhí)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guī)定代扣代繳。
五、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通過主要投資于目標ETF,緊密跟蹤標的指數即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指
數的表現(xiàn),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目標ETF、標的指數即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指數成份
股和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為更好地實現(xiàn)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也可投
資于國內依法發(fā)行上市的非標的指數成份股(含主板、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業(yè)板及其他經
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含國債、地方政府債、
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金融債、企業(yè)債、公司債、公開發(fā)行的次級
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公司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yè)存單、銀行存
款(包括協(xié)議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
股指期貨、股票期權、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的相關規(guī)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參與融資業(yè)務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
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
產凈值的90%,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
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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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對現(xiàn)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xiàn)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
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
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xiàn)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xiàn)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fā)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但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fā)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guī)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guī)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鸪钟匈Y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fā)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fā)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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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fā)行股票公司本次發(fā)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yè)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
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
押式回購)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
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
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
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3)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4)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5)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個月
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資產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歸為流動性
受限資產;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5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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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2)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
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xiàn)金或交易所規(guī)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xiàn)金等
價物;
3)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
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7)本基金投資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資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
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9)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方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圍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zhí)行;
(21)本基金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本基金不
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
資的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100%;投資
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fā)行人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
個月內進行調整;
(22)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1)、(2)、(9)、(15)、(17)、(19)、(21)項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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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fā)行人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標的指數
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目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
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fā)行人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
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持有的目標ETF的
比例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不符合第(15)項規(guī)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yè)務。法律法規(guī)
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jiān)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后的規(guī)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guī)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除目標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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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guī)定為準。
六、基金資產凈值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本基金擁有的目標ETF基金份額、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
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資產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凈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
少每周在規(guī)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其規(guī)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yè)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guī)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zhí)行,并自
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現(xiàn)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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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
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xiàn)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jiān)會的監(jiān)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證券相關業(yè)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人員組
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xiàn)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xiàn)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tǒng)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xiàn);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xiàn)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fā)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yōu)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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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
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
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guī)定
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
低期限。
八、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xié)商、調解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
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按普通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
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guī)定,仲裁
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xù)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
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權代表簽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jiān)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并經
中國證監(jiān)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
案并公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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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jiān)管機構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yè)場所查閱。
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
(本頁為《建信上證智選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新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lián)接基
金基金合同》簽署頁,無正文)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
基金托管人: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